民國 115 年 1 月 17 日,原告Doris參加東三塔自行車活動時,被告翁先生從後方切入車道,未保持安全距離,後輪撞上原告前輪,導致原告摔車,造成左側鎖骨骨折,緊急手術植入鈦金屬骨板,醫囑恢復需一年以上。
事後被告在道歉影片、IG 私訊、LINE 對話、Facebook 公開貼文、手寫承諾書等五種管道反覆承認肇責,親口說出「是我害了妳」「我承認我錯了」,並於 2/12 親筆簽名承諾分期賠償。
然而被告僅支付第一階段第一期賠償金 $27,000 後,即改口否認全部賠償責任,要求原告提出肇事影片才願意繼續支付。3/12 原告詢問為何未收到第二期賠償款,被告稱要有肇事影片再來談,此後分文未付。原告乃發送存證信函,限期七日內提出賠償方案,被告至今仍已讀不回。
被告更在車友圈發表不實言論,公開發文指涉原告「形象破碎」「表裏不一」「朋友漸漸離開」,並自稱「我是被傷害的」。
原告損失合計 $791,947+,被告僅付 $27,000 後即停止履行。原告已正式提出刑事告訴。
民國 115 年 1 月 17 日,東三塔自行車挑戰活動
原告Doris參加東三塔自行車挑戰活動,被告翁先生為中途臨時加入之車友。
行經台2線濱海公路 32.3K(活動路線 7.4 公里處),被告從後方超車切入原告車道:
被告後輪撞上原告前輪,原告車身瞬間失控,連人帶車重重摔在地上。
現場有多位車友親眼目擊整個過程。事故地點為直線平坦路段,非彎道或危險路段,事故地點路況單純。
左側遠端鎖骨位移性骨折,手術植入鈦金屬骨板,恢復需一年以上
另依診斷證明書醫囑「需專人照護約兩個月」,看護費以每日 $2,200 計算共 $132,000。
對方至今僅支付 $27,000!
多次、多平台、多方承認
18 張完整對話截圖,時間跨度 1/19 至 3/18
「滿腦子都是妳,是我害了妳」
「要是我在能多注意後面騎車的人 或許就不會是這樣子了」
「我才覺得我做了一件非常嚴重的事情」
「是我害妳跌倒甚至送醫院」
「我也不敢說因為害妳跌倒,我自責 愧疚 甚至有陰影 不騎車了」
對於這次的事情,我真的對你非常抱歉,我讓妳沒辦法做妳喜歡的事情。我知道妳的打擊很大,我打擊也很大,甚至對妳有很多很多的虧欠。當下我真的想放棄騎車也不想在騎車。後續在騎東三塔,我的腦海一直都是妳摔車的畫面不斷的重播,一直沒辦法忘記,也沒辦法專心騎車。
這一年可能真的沒辦法比賽、約騎,對我的打擊的確非常大,我也很努力的在調整心態中~但也只能堅強面對,努力修復,看能不能出現奇蹟!
我現在看見妳,我也是滿滿的愧疚,甚至說我不知道怎麼去面對妳。這兩天我的腦袋也一直在轉,滿腦子都是妳,是我害了妳。補給我也沒有好好的吃,也在角落默默掉眼淚。我真的不想看到你這樣子受傷。
事情都發生,不要難過了,看你說在角落默默掉眼淚,我有點心疼~
我不怪你,但我真的也沒辦法說出安慰你的話,因為我覺得就像在作夢一樣,好難接受
最後我想說的事,但可能說這些已經來不及了。我一直都很關注妳,對妳也是非常的關心。我真的自責也相當愧疚,要是我在能多注意後面騎車的人,或許就不會是這樣子了。
我很怕又會再一次發生,也沒辦法對妳交代。真的很抱歉 如果我當初不來參加這場練習就好了⋯
我會陪伴妳的 不然我會愧疚一輩子!
然後豆豆 我想補貼妳醫藥費。我不做任何事情 是不對的。可以方便給我轉帳帳戶嗎🥺 我知道你是需要金錢的
我的工作也受到了影響,必須請假在家養病,我的粉絲頁往後也不知何去何從?漫漫長路,醫生說我至少要花一年的時間等待康復。這期間要不斷往返醫院回診、復健⋯
就是因為妳充滿規劃,我才覺得我做了一件非常嚴重的事情。我也很痛苦 看著妳的一篇篇的文章,只會讓我想起來是我害妳跌倒甚至送醫院
怎麼可能把你公佈在粉絲頁上?這樣你會被砲轟,這不是我想看到的
很多人也問我怎麼了,為什麼要放棄騎車。我也不敢說因為害妳跌倒,我自責 愧疚 甚至有陰影 不騎車了⋯
不要再自責了,事情都發生了,我們一起好好面對。你放心,我會重新站起來的,我不是一個容易放棄的人
無論如何我都會再身旁支持妳。我知道妳還需要一點時間調適,我會等著妳,我不會逃跑也不會離開。妳的眼淚不會白流,我會時時刻刻的關心妳與支持妳
我老實說好了以免雙方產生誤會。金額是蠻龐大的。高大哥的意思是要我全額幫妳付清,但我想了想這種事情也不是說一句話或是第三者說好就好。原本是善意想幫忙,後面給我的感覺是一定要做好這件事我才不會有罪惡感
這不是叫做善意的幫忙,這叫做肇事者理賠,就好比我透過保險公司申請理賠,高大哥就像保險公司一樣。先讓我冷靜,暫時不要再傳訊息給我了,謝謝
思浩:這個月的賠償我還沒收到錢,請問幾號會匯款?
改口要求提出肇事影片,否認全額賠償責任
「不要再自責了,事情都發生了,我們一起好好面對」
「我不怪你」
「善意想幫忙」(改口否認賠償責任)
3/18 詢問賠償進度 → 稱要有肇事影片,至今拒絕賠償
50 張完整截圖(第三方高大哥視角),被告在對話中坦承肇責
「我罪孽太深了」「我不想騎車了」
「因為我 讓她受傷」「我到現在 我覺得我是罪人」
「我知道我造成一輩子的傷害」
「所以我承認 我錯了」
「她直到最後還是一直保護著我 不讓我被網友批評」
中間人高大哥回應:「前後要1.5~2年才能恢復先前實力,說實在你真是害她不淺,是該檢討!」
我罪孽太深了
我不想騎車了
這樣,假日是否帶個水果去看看班哲明,關心其傷口... 慢慢處理好即可
我的心裡打擊很大,更何況是我的朋友
我也不敢再次面對她 也沒臉面對她
我想封車 不參加比賽了 心裡壓力 讓我好累好累
前後要1.5~2年才能恢復先前實力,說實在你真是害她不淺,是該檢討!
你覺得我看到他會這樣我會開心嗎?我真的不願意這樣子。我會好受嗎?並不會,事發當天到現在我一樣活在自責與內疚中。每天的畫面都在我腦海不停回放。甚至我真的有念頭不想騎車。為什麼倒地不是我,而是她?
不只是看到他我會自責愧疚外,我現在連外出想騎車 我都會想我會不會害到人
所以我為什麼自責與內疚,因為她是我單車上精神指標。對我來說是一個很重要的人
每個人都叫我往正面想。但是你看到事發當下她哭的樣子,我有辦法將事情放下嗎?我不行 我做不到。因為我 讓她受傷。我到現在 我覺得我是罪人
因為我知道我造成一輩子的傷害⋯
她直到最後還是一直保護著我 不讓我被網友批評
對,這倒是真的
到頭來 我還是被她保護著
受傷是我願意造成的嗎?超過又如何 我不想解決嗎?
所以我承認 我錯了。她受傷也是事實 所以呢
實質傷害就已經造成了。我不想彌補嗎? 我不想賠償嗎?
復健的路很漫長,但我會一直陪伴她到康復為止!我不會逃避 我應盡的責任。我想看著她健康的回來
我已經轉帳給 Doris 了
慰問我做了。補償我做了。關心我做了。基本上該做的我都做了。我問心無愧了
我需要全部理賠嗎?我怎麼想都覺得不太對勁
應該說如果覺得是我全額負責,需要提出一些證據來證明說是我的關係造成的
我覺得我100%責任 我覺得不太合理
因為如果說全是因為我的話,我這邊會動用保險公司去談
再來就是我有確認現場是沒有攝影機作為事發當下可以證明的依據
現場有你、班哲明、Q及Doris本人...這樣即可舉證...若需要,可約大家面對面舉證。
談錢就是要談責任歸屬 而不是我傻傻的付錢
翁先生已收回訊息
他心情不好是他的事情,一碼歸一碼,請他不要把情緒帶入事情裡面
16 張截圖,涵蓋道歉 → 賠償溝通 → 改口否認 → 存證信函通達
被告改口稱「善意想幫忙」
原告回應:「這不是叫做善意的幫忙,這叫做肇事者理賠」
「賠償就是要談肇事比率,而不是我全部吃下去」
「既然你覺得我是肇事者,那當下發生事故的錄影應該提的出來吧」
對方在 Facebook 公開發文之內容
「罪惡感以及自責感接踵而來…我很想放棄騎車,而且是真的想隱退…一直在提醒我做過的所作所為」
「一場意外…會因為我而害到其他隊友嗎?」
「這場比賽教會了太多太多,也因為這樣我非常愧疚與慚愧,我是不是該封車了⋯」
親筆簽名承諾分期賠償,僅支付一次後停止履行
被告親筆書寫賠償承諾書,承諾先補償 $27,000,後續分期 6~8 期,每期 $15,000~$20,000。
被告分三筆匯款共 $27,000,其中一筆自行標註「補償」。
匯款行為顯示對方認定自身負有賠償責任。
隔天,對方態度轉變:
「我覺得我100% 責任 我覺得不太合理」
「談錢就是要談責任歸屬 而不是我傻傻的付錢」
$27,000 不及原告體內鈦金屬骨板費用 $124,668 的四分之一。
看護費依三軍總醫院診斷證明書醫囑「需專人照護約兩個月」計算。車損尚未列入。
對方後續公開發表之相關內容
對方在 Facebook 公開發文,指涉原告:
車友「雲把拔」勸告:「傷人的話不要說,至少不要出自你口」
被告回覆:「雲把拔 我是被傷害的」
第三方車友公開指出對方言論不當。
對方在車友圈表示:
事件發展完整紀錄
東三塔自行車挑戰活動,台2線 32.3K。原告左側鎖骨骨折,緊急手術植入鈦骨板。
IG 私訊大量道歉:「滿腦子都是妳,是我害了妳」「我做了一件非常嚴重的事情」
「我想補貼妳醫藥費」「我不做任何事情 是不對的」「可以方便給我轉帳帳戶嗎」
同日 FB 公開自責貼文。
「我罪孽太深了」「我承認我錯了」「我造成一輩子的傷害」
「我會陪伴妳的 不然我會愧疚一輩子」「我不會逃跑也不會離開」
匯款 $27,000 + 親筆承諾分期 6~8 期,每期 $15,000~$20,000。
「100% 責任不合理」「談錢就是要談責任歸屬」「現場沒有攝影機」
2/12 簽完承諾書,隔天即改口。
東三塔賽事文:「會因為我而害到其他隊友嗎?」
原告:「這個月的賠償我還沒收到錢,請問幾號會匯款?」→ 被告改口否認全額賠償責任。
原告寄出正式存證信函,要求 7 日內提出賠償方案。被告已讀,7 天後已讀不回。
多次溝通未果。原告正式提出《刑法》第 284 條過失傷害罪告訴。